食安新焦點|食安中心檢討規管甜味劑法例 冀與國際食物安全標準接軌
發布時間: 9 小時前
最後更新: 2 小時前
甜味劑如按重量計,甜度遠比常用的天然砂糖為高。因此,在食物和飲品內只需加入少量的甜味劑,便可達到預期的甜度,從而降低食品的卡路里。本文將介紹國際間甜味劑標準的制訂,解釋食物中使用添加劑的優良製造規範原則及闡述本港規管食物中的甜味劑的情況。
國際間甜味劑標準的制訂
為保障公眾健康,甜味劑須通過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衞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嚴格評估。只有具有合理技術需要及經專家委員會定出每日可攝入量,或根據其他準則評定為安全的食物添加劑才會被納入食品法典委員會出版的《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通用標準》)。食品法典委員會《通用標準》所列的甜味劑均已經過專家委員會評估,評定為可在食物中合理使用。
食品法典委員會《通用標準》訂定准許食物添加劑(包括甜味劑)在指明食物類別/個別食物中的最高含量。為指明的食物訂定添加劑最高含量的做法,已獲内地、歐洲聯盟、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等多個司法管轄區所採用,此舉能確保從所有用途攝取的某種食物添加劑均不會影響健康。
此外,食品法典委員會《通用標準》還包含一份可按照優良製造規範原則適量在食物中使用的添加劑名單(即優良製造規範添加劑)。除專家委員會外,其他國家機構已對這些屬優良製造規範的添加劑進行風險評估,結論是在食物中使用這些添加劑並不會構成健康風險。
什麼是食物中使用添加劑的優良製造規範原則?
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法典委員會食物添加劑通用標準CXS 192-1995)的規定,使用食物添加劑時,必須符合「優良製造規範」的條件,包括:
a) 添加於食物內的添加劑分量,應限制在達到其預期效果所需的盡可能低的分量;
b) 因用於製造、加工處理或包裝某食物而成為該食物的成分的添加劑,如並非為對該食物本身發揮任何物理或其他技術作用而使用,其分量須減至合理可能的範圍內;及
c) 有關添加劑的品質須屬適當的食用級別,並以與食品成分相同方式配製和處理。
為確保法典標準反映當前的科學知識及有助保障公衆健康,現行的標準(包括食品法典委員會《通用標準》所列載的標準)會按需要檢討和修訂,新的標準會由食品法典委員會建議及訂定。
本港情況
在本港,《食物內甜味劑規例》(第132U章)規管食物中的甜味劑。第132U章於1970年首次頒布,而上一次修訂則在2010年,新加入兩種已獲專家委員會確定為安全的經准許甜味劑——紐甜和甜菊醇糖。第132U章採用「准許列表」方式,訂明任何人不得售賣、託付、交付或輸入任何含有非附表內所指明的甜味劑並擬供人食用的食物。目前,第132U章列明了十種經准許的甜味劑,即醋磺內酯鉀、縮二氮酸基酰胺、天冬酰胺、天冬酰胺-醋磺內酯鹽、環己基氨基磺酸(和鈉、鉀、鈣鹽)、糖精(和鈉、鉀、鈣鹽)、三氯半乳蔗糖、索馬甜、紐甜和甜菊醇糖。
為了與國際規管食物中甜味劑的發展保持一致,食物安全中心已就法例對甜味劑的規管開始檢討工作。在檢討第132U章內各種甜味劑食物組合時,除了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最新的《通用標準》,亦會考慮多項相關因素,包括本港的食物消費模式及飲食習慣、不同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相關標準(例如內地及歐洲聯盟),以及風險評估結果。
是次檢討旨在加强保障消費者,同時促使本地和國際食物安全標準接軌,最終能促進國際食品貿易,向食物業提供指標,確保食品可供消費者安全食用。
TOPick與食物安全中心合作,提供最新的食物安全資訊,「食安新焦點」逢每月的第一及第三個星期一早上9時刊出,以上資訊均由食物安全中心提供。